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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日本大自達電線股份(fen)有限(xian)公司訴廣州(zhou)方邦電子股份(fen)有限(xian)公司侵害(hai)發明專利權糾(jiu)紛(fen)案
    2022-03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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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摘要

    方邦公司作為國內第一、全(quan)球排(pai)名前三的電磁(ci)屏(ping)蔽膜主要供應商,在上市前夕作為被告發生重大訴訟, 作為被告代理人,在代理此類案件時不僅需要考(kao)慮為當事人妥善管控訴訟風險,而且需要兼顧(gu)當事人訴訟的時效(xiao)利益,因此在全(quan)麵(mian)了解案情及當事人訴求的情況下,代理人需要刪繁就簡,聚焦重點,在案件重點爭議焦點上充分準備證據(ju),在非(fei)核(he)心的爭議問(wen)題上在權衡利弊(bi)的基礎(chu)上要敢於決斷取(qu)舍,從而使得案件代理在訴訟結果和(he)當事人特別訴求間實現完美的平(ping)衡。


    案情介紹

    (1)

    案件背景

    大自達電線股份(fen)有限(xian)公司(以下簡稱“大自達公司”)創建於1945年,總部位於日本大阪,在2000年首先(xian)開發出電磁(ci)屏(ping)蔽膜。廣州(zhou)方邦電子股份(fen)有限(xian)公司(以下簡稱“方邦公司”)是新興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電磁(ci)屏(ping)蔽膜企業, 截至2017年,兩(liang)者均(jun)是電磁(ci)屏(ping)蔽膜行業全(quan)球市場規模排(pai)名前三的企業。在方邦公司報送IPO(首次公開募(mu)股)材料前夕,大自達公司於2017年向廣州(zhou)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了訴訟,指控方邦公司製造(zao)、銷售的8款電磁(ci)屏(ping)蔽膜產品侵害(hai)其涉案發明專利權。要求方邦公司立(li)即停(ting)止侵害(hai)其發明專利權,包括但不限(xian)於停(ting)止製造(zao)、銷售、許諾銷售侵害(hai)原告專利權的印刷(shua)布線板用屏(ping)蔽膜,並銷毀專用於生產侵權產品的設(she)備和(he)模具,以及銷毀所有庫(ku)存(cun)侵權產品,並支付侵權賠償,該侵權賠償包括為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公證費、調查費、律師(shi)費等合理費用,共計人民幣9,272萬元。


    (2)

    涉案專利信(xin)息(xi)和(he)被訴侵權產品

    涉案專利信(xin)息(xi)如下:

    專利名稱:印刷(shua)布線板用屏(ping)蔽膜以及印刷(shua)布線板(見圖1)。

    申請人:大自達電線股份(fen)有限(xian)公司。

    申請日:2008年7月16日。

    1.png

    圖1 涉案專利印刷(shua)布線板用屏(ping)蔽膜

    2.png

    被訴產品印刷(shua)布線板用屏(ping)蔽膜


    涉案專利權利要求8:

    “一種印刷(shua)布線板用屏(ping)蔽膜,其特征在於具有:單麵(mian)表麵(mian)的算術平(ping)均(jun)粗糙(cao)度是0.5 ~ 5.0微(wei)米的絕(jue)緣層(ceng);在所述絕(jue)緣層(ceng)的所述單麵(mian)表麵(mian)形成的第一金屬(shu)層(ceng),其中所述算術平(ping)均(jun)粗糙(cao)度是由1994 年的JIS B 0601 標準定義的算術平(ping)均(jun)粗糙(cao)度,所述第一金屬(shu)層(ceng)以沿著所述絕(jue)緣層(ceng)的所述單麵(mian)表麵(mian)成為波紋結構的方式(shi)形成。”


    (3)

    方邦公司抗(kang)辯(bian)意見

    筆者在代理方邦公司案件後,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調取(qu)了專利審查檔(dang)案,並根據(ju)調取(qu)的專利審查檔(dang)案和(he)涉案專利說明書(shu),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的“波紋結構”的範圍應根據(ju)其專利說明書(shu)和(he)專利審查檔(dang)案的描述來解釋。由於“波紋結構”這個(ge)特征是方邦公司的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唯一可能存(cun)在的區別特征,而且該特征也(ye)是涉案專利重要的區別特征,因此該特征的解釋就成了本案的最關鍵的環(huan)節(jie)。


    鑒(jian)於方邦公司的被控侵權產品金屬(shu)層(ceng)的表麵(mian)的細(xi)微(wei)凹凸(被指控為“波紋結構”)是隨機變化、無規律的、沒有特定的形狀、不具方向性,即自然形成的凹凸;筆者作為方邦公司代理人的抗(kang)辯(bian)意見是:根據(ju)涉案專利說明書(shu)和(he)專利審查檔(dang)案,可以明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的“波紋結構”是刻意製造(zao)的、具有特定形狀的凹凸。因此無論如何理解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“波紋結構”的形狀,被控侵權產品都(du)不可能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(bao)護範圍。更何況大自達公司在涉案專利審查過程中通過自己的答複行為放棄(qi)了“波紋結構”的多個(ge)特定的形狀,導致“波紋結構”的解釋範圍被進一步線索,因此被控侵權產品更不可能落入涉案專利的保(bao)護範圍。


    (4)

    案件結果

    一審廣州(zhou)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後認為,根據(ju)涉案專利審查的過程及內容,結合涉案專利說明書(shu)、附圖以及工(gong)具書(shu)、教科書(shu)等公知文(wen)獻,認定涉案專利爭議特征第一金屬(shu)層(ceng)的“波紋結構”應解釋為不應當包括隨機變化的、無規律高低起伏(fu)的連(lian)續凹凸形結構。而方邦公司製造(zao)、銷售的屏(ping)蔽膜產品的第一金屬(shu)層(ceng)的結構是隨機變化的、無規律高低起伏(fu)的連(lian)續凹凸形結構,因此不落入涉案發明專利權的保(bao)護範圍。


    大自達公司不服,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。二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,根據(ju)涉案專利說明書(shu)、附圖以及審查檔(dang)案, “波紋結構”作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不可缺(que)少的必要技術特征,至少應當是:相對規則,相對明顯、相對平(ping)滑的連(lian)續高低起伏(fu)波動結構,排(pai)除因絕(jue)緣層(ceng)表麵(mian)凹凸不平(ping)而自然導致的金屬(shu)層(ceng)無規律性地(di)高低起伏(fu),亦排(pai)除不具有高彎曲性的大致平(ping)坦、鋸齒形或連(lian)續的凹凸形結構。而從被訴產品149幅切片SEM圖來看, 被訴產品金屬(shu)層(ceng)形狀呈現無規律、隨機起伏(fu)的特點, 結合前述對“波紋結構”的理解, 被訴產品顯然不符(fu)合涉案專利的“波紋結構”, 不構成侵權。


    大自達公司仍然不服,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,最高人民法院經書(shu)麵(mian)審理後裁定駁回大自達公司的再審申請。


    辦案心得

    由於本案是被告方邦公司上市過程中遭(zao)遇的重大訴訟,而且原告大自達公司是電磁(ci)屏(ping)蔽膜行業全(quan)球第一的公司,所以作為被告的代理人,不僅需要解決如何抗(kang)辯(bian)不侵權的問(wen)題,而且需要解決加快訴訟進程的問(wen)題。


    首先(xian)為了加快訴訟進程,筆者在接受(shou)委托後首先(xian)盡快鎖定本案的爭議焦點,而在本案非(fei)主要爭議焦點的問(wen)題上采取(qu)了相應的處理措(cuo)施(shi):第一,承(cheng)認對方提交(jiao)的鑒(jian)定報告中所有的檢測數(shu)據(ju),從而避免了再次委托技術鑒(jian)定而大大縮短了訴訟進程;第二,由於被告方邦公司在證據(ju)保(bao)全(quan)中所有財(cai)務賬冊均(jun)提交(jiao)給了法院,因此主動向法院提交(jiao)贏(ying)利數(shu)據(ju)大於原告訴訟請求的財(cai)務報告,從而避免了委托第三方財(cai)務賬冊審計而進一步縮短了訴訟進程。


    其次,在主要的爭議焦點,即是否構成侵權這個(ge)問(wen)題上,首先(xian)筆者調取(qu)了涉案專利的審查檔(dang)案,並通過審查檔(dang)案結合涉案專利說明書(shu)明確地(di)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所爭議的關鍵技術特征“波紋結構”的保(bao)護範圍進行了有效(xiao)的限(xian)製,並排(pai)除了不屬(shu)於涉案專利保(bao)護範圍的技術方案,從而使得法院公正地(di)將看似構成侵權的被控侵權產品最終認定為不構成侵權。


    筆者認為,作為訴訟案件代理人, 處理案件時必須(xu)刪繁就簡,首先(xian)找(zhao)到案件可能爭議的焦點,然後針對爭議的焦點進行證據(ju)的相關準備和(he)邏輯(ji)梳理。同時,為了實現訴訟目的,在訴訟策略(lue)上要在不損害(hai)當事人利益的情況下采取(qu)必要的訴訟手段(duan),從而獲取(qu)令當事人滿意的結果。


    小結

    由於本訴訟發生在被告當事人上市前夕,筆者在代理該案件時不僅需要評估案件訴訟結果的風險,還需要考(kao)慮到案件處理進程的效(xiao)率和(he)速度,所以代理此類案件必須(xu)首先(xian)盡快抓(zhua)住案件的關鍵重點,並且針對案件重點進行聚焦並進行相應的證據(ju)準備和(he)邏輯(ji)梳理,同時為了保(bao)證當事人的特殊利益,必須(xu)有針對性地(di)製定符(fu)合當事人實際的訴訟策略(lue),這樣(yang)就可以完美地(di)兼顧(gu)案件訴訟風險的管控和(he)當事人特別訴求。


    事實上,由於本案訴訟策略(lue)製定方向正確並實施(shi)得當,刪繁就簡,聚焦重點,使得這樣(yang)的重大複雜訴訟案件的爭議焦點大大簡化,從而使得訴訟進程大為縮短,案件經曆一審、二審、再審三個(ge)審級也(ye)僅僅用了一年左右的時間,不僅最終為當事人獲得了很好的訴訟結果,最重要的是,由於訴訟進程的縮短,使得該重大訴訟最終未(wei)對當事人方邦公司的上市進程產生影(ying)響,當事人方邦公司最終成功於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證券(quan)交(jiao)易所科創板上市,成為我國第一批科創板上市公司。


    法律鏈接

    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(jiu)紛(fen)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(wen)題的解釋》

    第三條人民法院對於權利要求,可以運用說明書(shu)及附圖、權利要求書(shu)中的相關權利要求、專利審查檔(dang)案進行解釋。說明書(shu)對權利要求用語有特別界定的,從其特別界定。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確權利要求含義的,可以結合工(gong)具書(shu)、教科書(shu)等公知文(wen)獻以及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通常(chang)理解進行解釋。

     

    第七條人民法院判(pan)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(bao)護範圍,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(ji)載(zai)的全(quan)部技術特征。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(ji)載(zai)的全(quan)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,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(bao)護範圍;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(ji)載(zai)的全(quan)部技術特征相比,缺(que)少權利要求記(ji)載(zai)的一個(ge)以上的技術特征,或者有一個(ge)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(ye)不等同的,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(bao)護範圍。


    來源:《知識創富360°解讀知識產權維權與運營68例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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